mk体育在线登录入口:“勇”闯总装一线托举百发火箭飞天 一院首都航天机械有限公司总装事业部总体装配工特级技师吴勇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为表彰激励先进典型,凝聚起团结奋进的强大力量,中华全国总工会今年五一节前夕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全国五一劳动奖表彰大会,发布关于表彰2026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的决定,共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3024个,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

  深耕火箭总装一线余载,首都航天机械有限公司吴勇将“勇”字贯穿始终,助力一发发火箭的成功发射。他的“勇”,是危急时刻的勇挑重担,敢为人先;他的“勇”,是面对挑战时的勇往直前,敢于攻坚;他的“勇”,是传道授业时的勇于奉献,敢于创新。他用具体行动深刻诠释了新时代航天人以国为重、矢志报国的忠诚,是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在航天一线的生动实践,这也让他摘得了2026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火箭发射成功的背后,饱含航天人的奉献和坚守,也有鲜为人知的应急处置。牢记使命担当,吴勇多次临危受命,他不辱使命,以实际行动为多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保驾护航。

  2006年,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长征三号甲运载火箭氧化剂加注活门出现故障,无法关闭,10名抢险队员冒着生命危险更换新活门,保障了火箭顺利发射,他们也被称为“凉山十勇士”。吴勇就是“凉山十勇士”中的一员。

  当时情况紧急,现场环境恶劣,四处弥漫着四氧化二氮燃料,需要迅速更换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活门。了解情况后,吴勇和抢险的队员们没有丝毫犹豫,立刻赶往现场评估环境,制定预案和流程。他们六进六出舱段,历时约两个小时,完成活门更换,最终化险为夷。“这是我们的责任,是我们一定要要做的,大家都义无反顾。”吴勇事后回忆说。

  危急时刻勇担当的场景在6年后再一次出现。2012年,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传感器突发问题,要换掉。但由于传感器前期已经涂了胶,而胶固化后强度非常大,导致传感器拆卸十分困难。作为指挥与操作关键人员,吴勇又一次临危受命,开展极限排故。他进行了几十次除胶试验,三进三出危险区域,与队友们奋战十多个小时,最后成功更换了温度传感器,解除了险情。

  抢险结束后,吴勇总结抢险经验,自主编写了《运载火箭常温推进剂泄漏排故方法》。这一方法还被收录进《火箭院装配绝技绝招案例汇编》中,为后续处置类似情况提供了重要参考。

  亲手装配过200余发火箭,牵头攻克30余项核心技术,提出300余项关键技术方案……在岗位上,吴勇始终追求卓越,攻克了多个总装难题,支撑了北斗导航、探月、载人航天等多项国家重大工程的成功实施。

  吴勇与设计、工艺人员协同,对产品装配方法和检测的新方法进行优化提升。他们在安装前,使用放大镜对法兰对接面和密封圈外观增加一次检查,确保没有多余物;安装过程中,他们利用内窥镜、小型导向杆等工具,采用量化力矩施加等方法,保证了产品安装可靠性;检测方式上,他们采用氦质谱检漏,提高了漏率判定精度……一项项措施,保证了法兰安装的密封性和可靠性,为任务的成功实施奠定了基础。“近几年,现役运载火箭没有再出现过这类法兰渗漏问题。”吴勇介绍道。

  像这样攻坚克难的例子在吴勇日常工作中还有很多。新型号产品电缆数量多,像密密麻麻的“神经末梢”挤在狭窄拥挤的空间里,吴勇集智攻关,实现多系统协同、零差错安装;他自创滚动挤压法,解决了火箭二级前后箱因产品变形量大影响对接的问题,将产品合格率提升至100%,还将同种类型的产品的总装效率提升了50%;他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推动火箭部段数字化自适应对接、力感知机械臂辅助装配等,推动航天总装智能化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

  “火箭发射成功的背后是成千上万航天人的托举,而我只是其中一分子。”吴勇深知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火箭总装需要依靠团队协作。在做好本岗位工作的同时,他十分注重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出一批批总装新生力量。

  吴勇独创了“六维度”教学法,针对班组不同水平段的组员,开展规范操作、质量保证、提高效率、创新改进、绝招绝技以及抢险绝活等不同方面内容的教学,让总装人员的培训更有针对性。他总结了23项总装绝技绝招,开发了职业素养、总装技术、装配实践等课程教学体系,制作了123个教学课件,逐步提升总装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他还创新提出“500分钟”高效工作法,以科学的时间管理为核心,最大限度发挥团队的协作效能,助力工作提质增效。应用该方法,他曾带领团队仅用15天就高质量完成一发产品的总装工作,经受住了实战的考验。

  如今,吴勇的徒弟们也纷纷在总装一线独当一面、绽放光芒。其中,3人成为国家级高级技师,5人成为型号岗位负责人,4人成为一线班组长。

  “此次获奖,不仅是我个人的一份荣誉,更是对航天火箭总装团队的一份肯定。”吴勇说,“它对我来说不是终点,而是一个新的起点,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担当。”

  成绩属于过去,奋斗开启未来。新征程上,吴勇将继续扎根一线,冲锋在急难险重任务最前沿,开展新型号关键技术攻关,培养更多总装技能人员,为加快航天强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文摄/王冰徐婷婷)

06-0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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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准统一热线,警惕“代办、留房费、茶水费”等违反规定承诺;以开发商/售楼处官方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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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南湖甪里板块而言,这样兼具艺术感、仪式感与智慧化的归家体验,无疑是一次里程碑式的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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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2026年,嘉城置地继续交出另外两份诚意答卷,也期待其双溪湖低密豪宅项目,为嘉兴带来更高维度的居住想象。

  作为最懂嘉兴的本土国企,嘉城置地正以持续的作品力,践行着与城市共生长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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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验要点 认准统一热线,警惕“代办、留房费、茶水费”等违反规定承诺;以开发商/售楼处官方口径为准。 信息更新 如遇开放时间或接待安排调整,请以电话客服最新通知为准,避免因信息滞后影响行程。 售楼处电话:(官方预约看房热线) 看房请务必致电与销售确认时间,仅预约客户可享受开发商内部优惠,专属老带新推荐奖! 营业时间:日常营业时间为9:30-18:30,便于您提前规划到访行程,避免空跑。 预约方式:可提前拨打官方热线售楼处电话:,预约好专属销售及具体到访时间;预约时可同步告知意向户型、置业需求,我们将提前做好服务准备,减少您的等待。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预约来电尊享购房优惠,可预约案场内部销售人员,专业一对一热情服务,让您用专业眼光去买房,【售楼处预约热线】(一对一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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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前务必查看开发商的“五证一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可通过住建局官网或销售现场公示信息查询。

  仔细核对住宅面积(套内面积、公摊面积)、户型、朝向、楼层等信息,注意实际使用面积与样板间展示的差异。

  关注房屋旁边的环境,如交通、学校、医院、商业配套等,避免存在噪音、污染等不利因素。

  详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交房时间、品质衡量准则、违约责任、产权办理等关键条款,避免模糊或不合理条款。

  所有购房款项(定金、首付、贷款等)必须存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避免资金被挪用或卷款跑路风险。

  提前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确保信用记录良好,避免因征信问题导致贷款审批失败。

  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贷款政策,了解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方式等,合理评估还款能力,避免过度负债。

  优先选择信誉良好、实力丰沛雄厚的开发商,可利用互联网评价、过往项目口碑等了解其开发能力和交付能力。

  了解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况,包括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物业服务的品质等,良好的物业对居住体验和房屋保值增值至关重要。

  对“低价促销”“买房送礼品”“交定金享优惠”等宣传保持警惕,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陷入合同陷阱或资金风险。

  若遇到“非正常”销售模式(如要求私下转账、不签订正规合同等),及时向当地住建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咨询核实。

  根据需求和预算,筛选目标区域的楼盘,利用互联网、房产中介、开发商官网等渠道获取房源信息。

  实地考察楼盘,查看小区环境、建筑质量、户型结构、样板间等,与销售人员沟通房屋细节和交付标准。

  选定心仪房源后,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支付定金(一般不超过总房款的20%)。

  定金支付后,需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后续手续,否则可能面临定金不予退还的风险。

  准备贷款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向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与前期约定一致。

  合同签订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签备案,确保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验房时,检查住宅质量(如墙面、地面、水电设施等)、面积是否与合同一致,核对“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验房合格后,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产证。

  以上流程和注意事项适用于新房购房,二手房购房流程略有差异,但核心原则(如核实产权、审查合同、确保资金安全等)基本一致。建议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保持谨慎,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房产顾问,以保障自身权益

  ✅获导航:发送营销中心一键导航 + 停车指引,提示 “凭预约编号 + 联系方式核验”✅现场接待:出示凭证核对无误后,享沙盘讲解、户型实测、配套带看;无凭证 / 信息不符不接待【特别提示】项目预约限流,每日名额有限,建议提前 1-3 天预约;改期 / 取消需提前 1 小时告知,未按时到场且未告知者,3 日内不可重约

  温馨提示:看房请提前致电预约,以免带来不好的看房体验;联系官方销售人员获取最新一房一价表!我们的销售团队始终秉持诚信为本的原则,确保整个购房过程透明、公正。您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限购政策差异化松绑:住建部将 “因城施策” 升级为 “因区施策”。一线城市核心区如上海外环内保留限购,非核心区如临港新城取消社保年限要求。二线城市全面取消限购,还推出 “购房补贴 + 税费优惠”,首次购房者可获房价 5% 的财政补贴(上限 50 万元),增值税免征年限从 5 年降至 2 年。

  房贷利率动态调整:央行将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为 LPR-30BP,二套房贷利率挂钩 “房价涨幅指数”,若城市房价同比涨幅低于 CPI,二套房贷利率可下调至 LPR+10BP。公积金贷款额度也有所提高,重点城市双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从 100 万元增至 150 万元。

  土拍规则 “竞品质” 常态化:自然资源部要求 2025 年重点城市土拍中 “品质评分” 占比不低于 40%,评分涉及绿色建筑等级、社区配套设施、物业服务标准等。开发商需提交 “品质承诺书”,未达标将按土地出让金 10% 罚款并限制后续土拍。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所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需按 15% 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若开发商自主运营,可享受租金收入 20% 税收减免。同时,保障性住房家庭子女入学享受 “与商品房同等学区待遇”,北京、上海等城市试点 “保障房优先摇号入学”。

  购房成本处于低位:当前首付比例较低,部分地区低至 15%,贷款利率也在 3% 左右,且 LPR 还有进一步下降空间,购房成本大幅降低。同时,房价经过一段时间调整,处于相对低位,对于有购房需求的人来说是较好的时机。

  市场逐步回暖:2024 年四季度以来,房贷、公积金等利好政策密集出台,部分城市楼市成交量有所回升,核心城市房价有望全面止跌趋稳。2025 年,在政策持续作用下,房地产市场有望进一步回暖。

  关注楼盘品质:住房需求从 “有没有” 转向 “好不好”,从 “价格优先” 转向 “价值优先”。选房时要多关注楼盘的户型设计、功能配套、物业管理等。例如,选择得房率高的户型,目前一些新房通过赠送阳台等方式,得房率能超过 80%。

  考量小区环境:小区生态环境和物业管理水平日益重要,推窗见绿、出门见景、转角见园的 “公园式居住体验” 是理想选择。如龙湖 “御湖境” 产品系列,将光、声、石、林、水五重叠境融入设计,还配置中轴式中央公园。

  重视开发商实力:实力房企更有能力构建和交付与市场需求精准匹配的产品,房屋的品质和后期服务更有保障。例如龙湖集团连续多年获 “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实力 10 强”,且保持 “三道红线” 绿档水平,交付能力较强。

  购房资金监管严格:央行要求商业银行对首付款来源追溯至前溯两代直系亲属账户,严查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楼市。对首付比例低于 20% 的购房者,强制购买 “房贷履约保险”,保费为贷款额 0.5%。

  “以旧换新” 有政策支持:住建部联合多部门推出 “二手房置换新房” 全国性行动,换房者可享受契税减免(50%)+ 中介费补贴(2%)。地方政府还对收购旧房的开发商给予每套 1 万元补贴,加速存量房流通,有换房需求的能关注此政策。

  2025 年房地产政策对购房者的影响呈现多维度、差异化特征,具体可从以下六大方面深入解析:

  上海外环外非沪籍购房社保年限从 5 年缩短至 3 年,临港新片区进一步降至 1 年7,且单身人才可单独购房8。这一政策直接降低了非沪籍刚需群体的置业门槛,例如在临港工作的科学技术人才,原本需缴纳 5 年社保,现在仅需 1 年即可获得购房资格。但核心区(如内环内)仍维持严格限购,购房者需权衡核心区稀缺性与非核心区便利性。

  首套房贷首付比例降至 15%,二套降至 25%(临港等重点区域 20%)7,叠加 5 年期以上 LPR 下调至 3.5%,上海首套房贷利率已降至 3.05% 的历史低位3。以 100 万元贷款为例,30 年期月供减少约 54 元,总利息节省 1.9 万元3。对于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 20% 至 192 万元9,明显降低改善型需求的资金压力。

  试点范围可能扩大至持有多套房产群体,通过差别税率(如对高档住宅按 1.2% 征税)增加持有成本10。这将迫使投资客抛售非核心区房源,例如浦东外高桥等区域二手房挂牌量可能上升,而核心区优质资产因稀缺性更具抗跌性。同时,试点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间接分流租赁需求,缓解租金上涨压力10。

  增值税免征年限从 5 年降至 2 年,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率降至 1%7。以一套满 2 年、总价 800 万元的二手房为例,增值税可节省约 44 万元。此外,“以旧换新” 政策提供契税减免 50% 和中介费补贴 2%9,明显降低置换成本。例如,闵行七宝板块换房者通过出售旧房再购新房,可节省税费约 12 万元。

  新建商品房需按 15% 比例配建保障房,且要求全装修交付6。例如,徐汇滨江某项目配建的保障房采用绿色建筑标准,与商品房共享社区配套,这可能分流部分刚需客群,导致周边 “老破小” 价格进一步承压。同时,保障房家庭子女享受同等学区待遇6,可能削弱传统学区房的溢价空间。

  2024 年上海新增 1.6 万套保租房,租金较同地段商品房低 20%-30%5。例如,张江地区租客因保租房供应增加,退租比例上升,倒逼房东降价或升级硬件。这导致老城区 “老破小” 租金下跌 15%-20%,部分投资者转向出售房源,进一步加剧二手房市场分化。

  嘉定、青浦等新城通过产业导入(如嘉定联影医疗、青浦东方生命港)和交通升级(如嘉闵线 年新城新增中小学、幼儿园 26 所,三甲医院建设加速12,吸引刚需购房者。例如,嘉定新城新房均价约 4.5 万元 / 平方米,总价 200 万起,成为年轻家庭的主要选择1。

  “两旧一村” 改造释放优质地块,例如徐汇龙华地块楼板价达 12.6 万元 / 平方米,未来新房单价或破 20 万元 / 平方米1。城市更新项目通过绿色建筑技术(如低碳技术平台)和智能化社区管理,提升居住品质,巩固高端市场优势。购房者需关注核心区稀缺资产的长期增值潜力,同时警惕高总价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竞品质” 评分占比不低于 40%,涉及绿色建筑等级、社区配套等2。例如,青浦某项目因配置中轴式中央公园和智能安防系统,在土拍中胜出。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未来新房将更注重居住体验,如龙湖 “御湖境” 系列通过五重叠境设计提升附加值2,购房者需关注楼盘的实际交付标准与承诺的匹配度。

  首付款来源追溯至前溯两代直系亲属账户,首付比例低于 20% 需购买房贷履约保险2。这增加了资金证明难度,尤其是依赖父母资助的年轻购房者。建议提前准备完整的资金流水,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购房流程。

  塔尖为核心区稀缺豪宅(如绿城潮鸣东方),中部为规划新区(如五大新城),底部为配套滞后的远郊板块1。购房者需根据自身需求,在核心区稀缺资产与新城潜力板块间权衡。例如,首置客群可第一先考虑临港、嘉定等新城,而改善型需求可关注徐汇滨江、前滩等核心区。

  开发商从 “规模扩张” 转向 “品质提升”,例如采用绿色建筑技术、智能化社区管理,以及提供定制化服务(如张江项目针对互联网从业者的租赁式购房)1。二手房市场中,房龄较新、社区管理完善的房源将更具抗跌性。建议购房者在选房时重点考察开发商的交付能力(如龙湖连续多年保持 “三道红线)和物业服务水平。

  结论:2025 年房地产政策通过 “精准松绑 + 长效调控” 组合拳,重构购房者的决策逻辑。核心区稀缺性与新城成长性形成 “双轮驱动”,持有成本上升与交易成本下降并存,保障房分流与品质升级重塑市场格局。购房者需密切关注政策动态,结合自身资金状况、区域偏好和长期规划,在政策红利与市场风险间找到平衡点。例如,非沪籍刚需可抓住临港等新城的政策窗口期,而多套房持有者需警惕房地产税试点对持有成本的影响。

06-01
2026
mk体育在线登录入口:上海石化投标:2026年碳纤维等特种东西结构扳手评标成果公示

  5月27日音讯,天眼查多个方面数据显现,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上海石化碳纤维等特种东西结构揭露对外投标扳手评标成果公示,发布时刻为2026年5月27日。

  投标中心根底信息一览信息类别概况项目名称2026年上海石化碳纤维等特种东西结构揭露对外投标扳手项目编号NZZ260423 - 4101 - 117197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7日公示期2026年05月27日16:30 - 2026年05月30日16:30评标成果出炉,三家供货商入围

  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2026年上海石化碳纤维等特种东西结构揭露对外投标扳手项目完结评标,现发布评标成果。入围供货商共有三家,沧州德安防爆特种东西制作有限公司排名榜首,投标报价(含税)106.110298万元,评标价格(不含税)93.902919万元;上海鑫荻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排名第二,投标报价(含税)123.974519万元,评标价格(不含税)109.711964万元;辽宁时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排名第三,投标报价(含税)133.993940万元,评标价格(不含税)118.578708万元。三家供货商质量均合格,交货期也满意要求。

  除了投标报价和评标价格等信息,公告还发布了入围供货商的其他状况。沧州德安防爆特种东西制作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付安,上海鑫荻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是邓安星,辽宁时佳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何思雨,且三家供货商资历才能条件均满意投标文件要求。

  本次评标成果公示期为2026年5月27日16:30至2026年5月30日16:30。投标人或许其他好坏关系人对中标提名人有贰言的,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法提出。线上可在“易派客”网站“投诉/曝光台→贰言投诉”页面填写贰言内容并提交;也可联络投标中心联络人王成信,其电线,电子邮箱为wangcx.,还可发送贰言至投诉邮箱。选用线下方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出贰言。逾期或未依据相关要求提交的贰言将不予受理。

  序号项目名称发布日期招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金额(元)1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1储运部WYL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关于SP1-炼油部浮阀5的收购项目状况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2合成树脂部等文丘里疏水阀等8302628405等揭露询比价收购预案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Z-仪控中心出产单向阀组8100673361揭露询比收购询比收购收购成果公告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炼油部硫磺收回设备出产安全危险危险整改项目采样体系15464822揭露询比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关于SP1-储运部、炼油部聚结滤芯等8302611843-H的收购项目状况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7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炼油部轴瓦-4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上海石化碳纤维等特种东西结构揭露对外投标扳手评标成果公示2026-05-27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德安防爆特种东西制作有限公司10611029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1-合成树脂部振动筛8302600541-H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Z-仪控中心出产电磁阀8302617790揭露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李-质管中心两费方案加热管等揭露询比收购9003266790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申迪物资发展有限公司2915912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炼油部密封组件等-5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3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1-合成树脂部辊筒8302628119等-H询比收购收购成果公告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4关于SP1-烯烃部滤芯8302600491-H的收购项目状况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1-2026年热电部设备更新除二氧化碳器5319882670-H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6上海石化全面技能改造和提质晋级项目加氢裂化设备21台高压调理角阀世界投标公告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7关于SP1-炼油部板片、垫片1、6的收购项目状况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8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34调度中心大屏幕显现体系安全危险危险整改项目信创服务器揭露询比5319688587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9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Z-仪控中心出产气源三联件8302628543揭露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1-碳纤维事业部安全合规整改项目阻火器5319751061-H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1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仪控中心设备更新(化工)操控蝶阀\三偏疼密封CL1506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控流体技能有限公司32730022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李-碳纤维部科研项目拌和球磨机揭露询比收购0015504020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运凰工贸有限公司3200023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1-炼油部等滤网8302602541-H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4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面向VRFB电极性能需求的PAN原丝及预氧毡制备工艺优化项目导辊等-沈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5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炼油部-0015462392高揭露询比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炼油部2026年老旧设备设备更新焊接资料/1060公斤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7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31北随塘河路、卫六路、卫八路厂区路途路灯检修三防动力箱揭露询比价5319851803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8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李-质管中心两费方案浮子等揭露询比收购9003266826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千业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4073529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Z-仪控中心固定资产15311671揭露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星域操控机电设备(上海)有限公司37000030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李-立异研究院科技项目口模揭露询比收购0015506948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运凰工贸有限公司418031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烯烃部衬套-6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2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31电加热体系过渡盒检修揭露接线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3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碳纤维部旋转接头-8302628423沈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4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化2026年转子泵配件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5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2芳烃部等衬氟阀等8302635155等揭露询比价收购预案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炼油部轴等-1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7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环水部-0015453810高揭露询比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8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储运部专用密封圈等-6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9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新一代粗旦、高压缩强度高强中模SCF56碳纤维开发项目-轴等15395744沈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0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2热电部排气阀8302627293等揭露询比价收购预案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1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2炼油部等双相钢闸阀等15315863等揭露询比价收购预案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2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Z-仪控中心出产行程开关8302628646揭露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2021643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炼油部过滤器芯-0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4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炼油部轴等-3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5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热电壶泵盖等-0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环水部泵体等-2高直接收购直接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7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Z-仪控中心出产快排阀8100675050揭露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开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720048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Z-仪控中心出产限位组织8302638111揭露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鑫石化机械设备制作有限公司5171249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3Z-仪控中心出产电磁阀8302628486揭露询比收购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艾派克主动仪表仪器成套有限公司1350050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SP4-上海石化高强高模SHM40碳纤维成套技能开发及工业实验项目连接件-15487618沈5319864049询比收购预成交公示2026-05-26我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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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026
mk体育在线登录入口:政策标准)山东省供热条例

  年3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供热用热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的品质,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更好的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与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工业余热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者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居住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居住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设计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筑设计企业编制的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应当严格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控制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不再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约能源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约能源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完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筑设计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人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运营管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经营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供热企业不得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理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七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承担由其运营管理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  用户专有部分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依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四)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六)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转让、出借供热经营许可证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06-01
2026